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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出具欠条的责任
来源:彭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9
浏览量:378

免除出具欠条的责任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

一、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起因】

李某某系A公司采购员,于20147月份至8月份期间采购公司经营所需的菜肴等物品后向公司报账时,由公司的出纳会计张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欠条十份,确认于2014716日至2014827日期间,共欠李某某报菜款130000元。之后,张某某离开溪木公司。李某某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的请求】

张某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向李某某出具数份欠条,载明累计欠李某某130000元菜款。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该欠款应当由张某某偿还。A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明,说明上述款项已经支付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代为领取。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某立即支付欠款1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由张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张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笔“垫付款”应当由A某某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某在一审当中的答辩及李某某在一审当中的自认都说明了这样的事实:张某某与李某某同为A某某公司的员工。李某某诉称的“垫付款”为李某某在担任A某某公司采购员期间由其先行对外赊欠的“报菜款”。所以,张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张某某作为A某某公司出纳人员作出的职务行为,该笔“报菜款”应当由A某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二、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并未订立任何合同关系,原告李某某也从未给张某某垫付过任何款项。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同为A某某公司的员工,双方从未订立过民间借贷或者其他经济合同关系,李某某从未实际为张某某垫付任何费用,张某某也从未从李某某处借出款项。同时,李某某诉称的“垫付款”为李某某在担任A某某公司采购员期间由其先行对外赊欠的“报菜款”。因此,即使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笔“报菜款”也应当由A某某公司承担。

【案件总结】

李某某凭审核过的票据向A公司进行报账时,因公司没有足额的现金支付,虽由出纳会计张某某个人向李某某出具了130000元的报菜款欠条,但张某某系公司的采纳会计,张某某出具欠条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实际欠款人应当为A公司,而不是张某某个人。A公司一审所出具的证明中并无报菜款已被张某某所领取的内容,证明的内容亦不足以否定张某某代表公司向李某某出具欠条的事实。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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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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